人大常委審議刑法修正案 侮辱國歌最高可囚3年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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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 2017/10/31 12:47

最後更新: 2017/10/31 12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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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國歌法》在內地實施近一月後,侮辱國歌入刑被提上議程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正在北京召開,大會今日審議《刑法修正案(十)(草案)》,草案擬明確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製或剝奪政治權利。

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超英表示,在《國歌法》審議期間,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、全國人大代表提出,刑法應對如何追究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予以明確,以切實維護國歌的尊嚴。

稱切實維護國歌尊嚴

他稱,國歌和國旗、國徽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。目前刑法第299條規定了侮辱國旗、國徽罪,明確刑事責任,而《國歌法》通過後,有必要對刑法第299條作相應補充,明確侮辱國歌行為的刑事責任。

據此,《刑法修正案(十)草案》擬在第299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為,在公共場合,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、曲譜,以歪曲、貶損方式奏唱國歌,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
《國歌法》草案今年6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,9月1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,10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目前在公共場合,故意篡改國歌歌詞、曲譜,以歪曲、貶損方式奏唱國歌,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,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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